1988年10月,自东向西远眺清远北江大桥两岸,右边为旧城区,左边为小市

  1988年1月7日,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,设立清远市(地级)及清城、清郊两个市辖区(县级),市委、市政府暂设在原清城镇;将广州市所辖的清远县、佛冈县和韶关市所辖的英德县、阳山县、连县、连南瑶族自治县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划归清远市管辖。